113年度補字第161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參仟伍佰零柒萬貳仟捌佰參拾壹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億3,389萬2,7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就請求利息、違約金部分,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依
上開新法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原告請求自如附表所示各該借款利息、違約金起算日起均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3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見本院司促字卷第7頁原告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應併算價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8萬94元【計算式詳如卷附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本金1億3,389萬2,737元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3,507萬2,831元【計算式:本金1億3,389萬2,737元+起訴前利息、違約金118萬94元=1億3,507萬2,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萬2,116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500元,尚應補繳116萬1,616元。至起訴後之利息、違約金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法理由
參照)。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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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2年12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2.55%計算 | 自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付 |
| | | 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計算 | 自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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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5%計算 | 自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付 |
| | | 自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5%計算 | 自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付 |
| | | 自112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9%計算 | 自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付 |
| | | 自112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9%計算 | 自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付 |
| | | 自11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9%計算 | 自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付 |
| | | 自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4%計算 | 自1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