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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6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7號
抗 告
人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義純
上列
抗告人
與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9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617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件
應徵
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未繳納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