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5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46,05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2,77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