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61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吳若石神父全人發展協會
被 告 黟服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2,72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