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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6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93號
原 告 江麗卿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及
假執行
之
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