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95號
原 告 賴玉霞
上列原告與先位
被告蕭春美及備位被告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名: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510,6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2,510,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