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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7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 告
二十五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威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筑鈞
律師
被 告 陳岱妤
上列
當事人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19,807元,第一審裁判費為275,296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