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706號
原 告 周秀珊
上列原告與
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美纓間確認
拍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