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706號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美纓間確認
拍賣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5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7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7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