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717號
原 告 樂璞股份有限公司
張宏暐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食樂餐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償還
無因管理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