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720號
原 告 生之寶國際再生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2,707,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