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台塑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429,000元,折合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3,466,310元(以112年1月1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1.39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僅為訴訟標的金額之補字案件,不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