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730號
原告即被選
定人 李羿萩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昭閔、羅苿莉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500元(計算式見113年度北司補字第2381號卷第141頁至第142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