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748號
原 告 張薛貴珍
永正盈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原 告 川平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被 告 許濟麟
莊秉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應一併補正
被告許濟麟、莊秉宏最新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