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750號
原 告 台南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原 告 嘿夫直販有限公司
共 同
許瓊之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元健大和直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履約保證金及勞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4,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