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755號
原 告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洪宇亮
蘇琮倫
洪馨媞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陳建成、莊鈞淋、林峻民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50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