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757號
原 告 吳采靜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880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4萬4,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