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771號
原 告 觀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項麗華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