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782號
原 告 林治儀
林瓘語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宏勝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主張數項
訴訟標的,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亦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計算式:1,000,000元+1,000,000元=2,00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合併計算為96,448元【計算式:48,224元+48,224元=96,4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合計為2,096,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