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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7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9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映汶
被 告
洪鍶瑄
上列
當事人
間清償借款事件,
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2,00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8.040元(原告已經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