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794號
原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臺北市○○○路0段000號0樓 之0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2萬2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97元,經扣除原告起訴前
聲請調解之聲請費30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萬7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