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8號
被 告 蔣雅雯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
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