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858號
原 告 股感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新臺幣9,080元,逾期未繳,即駁
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1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出
支付命令聲請狀,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命被告向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8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經被告具狀聲明
異議,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062號裁定移送本院。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之金額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有第一審裁判費9,0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