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880號
原 告 慶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對
被告百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199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4萬253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44萬8,9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4萬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