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882號
原 告 吳光泰
本件應由劉美惠為被告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原經本院選任劉怡
青為特別代理人,
惟被告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選任劉美惠為董事(同年9月16日為變更登記),有會議紀錄、公司登記表在卷
可稽,
兩造迄未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命被告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劉美惠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