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882號
原 告 吳光泰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升楹國際智慧生醫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71萬8,43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萬7,228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6,72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