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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和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旺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李珮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煥天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3879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明,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92,408元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2,4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