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912號
原 告 宋承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
違約金4萬2,842元,共計204萬2,84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1,29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