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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9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20號
原 告 台灣易點聯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廷軒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
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耀祥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訴及
假執行
之
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