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942號
原 告 維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劉孟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
訴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50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㈡被告應於原告履行
起訴狀附表所示義務後,給付原告1,5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00萬元(計算式:1,550萬元+1,550萬元=3,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