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953號
原 告 苙昌工程有限公司
黃敏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376,5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162元;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返還
本票部分,依其票面金額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9,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