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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9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廣告委託經營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8號
原 告 博銳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世傑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
律師
鍾政達律師
被 告
采妍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莉婷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廣告委託經營
報酬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752萬8,596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6,264元,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