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謝英琴
李怡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勝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310,727元(計算式:1,720,051+1,590,676=3,310,72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