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983號
原 告 陳宏霖
陳宏濱
共 同
被 告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0段00號6樓之6之房屋騰空返還原告;㈡被告應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3,200元。聲明第1項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參酌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建號全部)、台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原告起訴時系爭房屋價額為2,014,377元,聲明第2項係附帶請求起訴後之
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14,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