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051號
抗 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所為113年度補字第205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