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099號
原 告 陳姿樺
若水金禾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劉蘊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㈠、㈡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50萬元,及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聲明㈢請求被告移除與不再刊登、傳輸、販售如起訴狀原證6所示
系爭網站「陳法。雜學」及其中包括沖涼日記、我的神經病老婆內所有各篇文字、照片、圖片內容。就聲明㈠、㈡請求金錢賠償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50萬元+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就聲明㈢部分係請求排除
人格權、
隱私權侵害之方法,
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
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10,900+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