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118號
原 告 湯季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5,450元,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