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136號
原 告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葛約翰(John Anthony Henry Kenealy Graham)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賴白駒即欣欣診所、劉玉芳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賴白駒即欣欣診所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15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如不服本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