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郭偉奕即偉泰工程行
被 告 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8,87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