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176號
原 告 隨河管理委員會
倪子嵐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