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寧靜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房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萬2,8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其購買
系爭房屋之價格為人民幣800,000元
,以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訴時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441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