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192號
原 告 朱永哲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遊戲帳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回復原告之網路線上遊戲RO仙境傳說Online帳號john61410於民國113年6月4日前之電磁紀錄原有使用權利。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025元,
暨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堪認本件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並為請求
損害賠償之財產權。
揆諸前揭規定,就聲明第1項部份,
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就聲明第2項請求金錢賠償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44,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於起訴後之
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之性質,而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