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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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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22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7號
原      告  順晟國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恒明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被      告  德鑫線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附表:
應更正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1頁第26行
人民幣1,700,760元
人民幣170,760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2頁第2行至5行
9,677,062元【計算式:1,902,888元+7,774,174(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1,700,760元,以起訴時人民幣對新臺幣匯率4.571折算新臺幣為7,774,174元)+14,090元=9,691,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97,030元
2,697,522元【計算式:1,902,888元+780,544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170,760元,以起訴時人民幣對新臺幣匯率4.571折算新臺幣為780,544元)+14,090元=2,697,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