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25號
原 告 宏碁智通股份有限公司
吳佳昇
訴訟代理人 謝承緯
劉富美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37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