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26號
原 告 黃凱煌
陳昕微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好未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分別請求被告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好未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484,308元及美元104,920元,其中美元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
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9月11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395換算,為新臺幣3,398,8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3,883,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