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29號
原 告 賴筱薇
官有訓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亞鏈整合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起訴聲明為確認原告賴筱薇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不存在,及確認原告官有訓與被告間
監察人委任關係自113年6月4日起不存在,而董事、監察人身分均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
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
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
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原告起訴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