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43號
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上列原告與
被告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113年11月22日民事
陳報狀所載,暫核定為新臺幣307萬7,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