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56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謝錦仁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9萬27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