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74號
原 告 黃周少英
複 代理人 胡祐瑋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周希平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
新臺幣2萬872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希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之法定利息,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2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