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79號
原 告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吳智弘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錢人豪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
訴之聲明,並
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借款債權不存在,
惟僅於理由中主張
兩造間歷次
借貸關係,而未於
起訴狀載明訴之聲明具體內容為何,亦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並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